日前,最高人民檢察票貼院印發了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記者就此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國慶。
  問:最高人民檢察院網路行銷剛剛印發了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規定》,請介紹一下《規定》出台的背景和過程。
  答:近年來,按照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相關法律法規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2010年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對實踐中經過積極探索形成的一些較為成熟的經驗和做法予以固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有關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的規定和免除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的條款;2關鍵字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設立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程序,規定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原則,社會調查制度,並對未成年人逮捕、訊問、羈押提出了明確要求,設置了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進行了相應修改;2012年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規範和細化。為與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修改完善保持協調一致,有必要對對原《規定》作進一步的補充、完善和細化。
  2012年,高檢院啟動了《規定》的修訂工作,結合商務中心近年來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實踐需求,在總結實踐經驗、廣泛征求地方各級檢察機關意見的基礎上,對2007年1月9日發佈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並征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2013年12月19日,修訂後的《規定》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近日印發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貫徹執行。
  問:請談談《規定》對保障未成年汽車借款人合法權益的意義。
  答: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係著國家未來和民族希望,關係著億萬家庭幸福安寧和社會和諧穩定。黨和國家歷來重視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將探索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多年來,檢察機關積極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然存在思想認識不到位、組織領導不夠有力、工作開展不平衡、辦案工作配套機制不完備和幫教預防社會化體系不健全等問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職責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的全過程。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方針、原則和法律、政策的需要,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規定》是各級檢察機關辦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重要指導性文件,對於檢察機關依法適用刑事訴訟法,提高未成人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輓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修訂的基本情況和指導思想。
  答:修訂後的《規定》共六章八十三條,較原《規定》增加了三十四條。在內容方面,增加的內容主要包括: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原則、專門機構與專人辦理、社會調查、刑事和解、合適成年人到場、附條件不起訴、犯罪記錄封存等特殊制度和具體操作程序;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根據刑訴法對條文具體文字表述進行的修改、條文順序的變化等。
  我們在修訂工作中堅持以下指導思想:
  第一,嚴格遵循刑訴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相關規定內容進行全面細化。圍繞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修改的內容,對原《規定》的各項內容一一對照修訂,對於刑事訴訟法新增的內容,如社會調查、附條件不起訴、犯罪記錄封存等,制定詳細、具體的方法和標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保持原《規定》的基本框架,對部分章節根據具體內容予以微調。對於涉及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個訴訟環節的內容,如社會調查、法律援助等,在具體章節予以詳細規定的同時,在總則中增加相應表述,以起到統攬、指導作用。考慮到修改後第三章“審查起訴與出庭支持公訴”條文較多,將該章分為“審查”、“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提起公訴”四節。
  第三,兼顧現實狀況與長遠發展,提出倡導性意見。《規定》修改的內容,多數屬於已有法律或規範性文件予以規定、確認,或者經司法實踐證明較為成熟的做法。對於實踐中一些還不十分普遍、但屬於方向性的做法,《規定》並沒有作為普遍適用的基本工作要求和工作標準來規定,而是著眼於未檢工作的長遠發展,提出了一些倡導性的意見,如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疏導、心理測評等規定。
  問:《規定》在哪些方面體現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護?
  答:《規定》特別強調“特殊保護”的原則,要求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和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式進行”。《規定》吸收了刑訴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有關規定的精神,自始至終體現了這一原則,包括:必須保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獲得辯護人辯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訊問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應當認真執行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制度,把社會調查報告作為教育和辦案的參考;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應當依法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充分發揮這項制度在教育、感化、輓救未成年犯罪人方面的作用;應當嚴格執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幫助失足未成年人儘快回歸社會而不受歧視,預防其重新犯罪;等等。此外,《規定》還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一是專門機構與專人辦理。關於專門機構,《規定》明確了辦理未成年人案件設立專門機構的層級要求,要求省級、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較多的基層人民檢察院設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地市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指定一個基層人民檢察院設立獨立機構,統一辦理轄區範圍內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條件暫不具備的,應當成立專門辦案組或者指定專人辦理。關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案人員的特殊要求,《規定》作了細化,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選任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有犯罪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等方面知識的檢察人員承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並加強對辦案人員的培訓和指導。
  二是未成年人有權拒絕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到場。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訊問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但是對於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拒絕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到場並未明確。考慮到對未成年人應當尊重其隱私和個人意願,《規定》賦予了未成年人拒絕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到場的權利。需要強調的是,人民檢察院在准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拒絕合適成年人到場後,必須另行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心理疏導和心理測試。心理疏導有利於緩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緊張、焦慮情緒,減輕對抗心理,也可以幫助未成年被害人增進判斷與選擇能力,走出心理陰影;而心理測評與社會調查結合,能夠全面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觀情況,有利於有針對性地實施教育、感化、輓救。實踐中很多地方的檢察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開展心理疏導並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測評,取得了較好的成效。《規定》吸收實踐中的經驗做法,增加了相應內容。需要說明的是,考慮到目前全國未檢工作發展不平衡,相當多的地方處於剛剛起步階段,且為了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隱私和人格尊嚴,《規定》對心理疏導和心理測試不做強行要求,只是強調“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開展心理疏導”,且必須在“必要時,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測評”。
  問:在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對於這些未成年被害人,《規定》有沒有一些特殊的保護措施?
  答: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我們要求註重矛盾化解,堅持雙向保護,既要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要教育其認罪服法,促使其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規定》中有一些具體的措施體現了這一精神。
  一是對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請律師意向,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檢察機關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二是對於符合條件的被害人,應當及時啟動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對其進行救助。對於未成年被害人,可以適當放寬救助條件、擴大救助的案件範圍。
  三是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還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於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召集偵查人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舉行不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各方的意見和理由。
  四是被害人不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在七日後提出申訴的,由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另行指定檢察人員審查後決定是否立案複查。
  五是公訴人一般不提請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證。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問:《規定》是如何貫徹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
  答: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設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增加了社會調查、附條件不起訴、犯罪記錄封存等新的內容。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刑訴法的規定,《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些具體做法作出了規定,主要有:
  一是關於社會調查。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並製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人民檢察院開展社會調查,可以委托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調查。另外,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長擔心在社會調查過程中泄露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針對這一問題,《規定》要求:“開展社會調查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名譽,避免向不知情人員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二是關於附條件不起訴。《規定》將附條件不起訴單列一節,除直接吸收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內容外,還規定了附條件不起訴後對強制措施的處理、確定考驗期限的因素等。關於附條件不起訴後對強制措施的處理,為確保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同時兼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益,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後,對於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關於確定考驗期限的因素,《規定》明確,考驗期的長短應當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輕重、主觀惡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一貫表現及幫教條件等相適應,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的表現,可以在法定期限範圍內適當縮短或者延長。
  三是關於解除犯罪記錄封存。刑訴法第275條第1款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規定》明確,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在兩種情形下,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一是實施新的犯罪,且新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並罰後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二是發現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並罰後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問:在具體執行中,您認為各級檢察機關需要註意把握哪些問題?
  答:我認為,各地在執行中,主要應當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充分體現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特殊性。要堅持把“教育、感化、輓救”方針貫穿於辦案始終,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等各個環節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輓救,寓教於審,並註重用科學的方式、方法提高幫教效果。
  二是要推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專業化建設。要按照《規定》的要求,在省級、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較多的基層人民檢察院設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地市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指定一個基層人民檢察院設立獨立機構,統一辦理轄區範圍內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條件暫不具備的,應當成立專門辦案組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三是要著力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制度化建設。要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規定》等法律和制度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理論研究,加強與有關部門、單位的溝通協調,逐步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特殊制度體系和社會化幫教預防體系。
  四是要建立健全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特點的考評機制。要抓緊構建以辦案質量和幫教效果為核心,涵蓋少捕慎訴、幫教輓救、落實特殊制度、開展犯罪預防等內容的考評機制,改變單純以辦案數量為標準的考核模式,科學、全面地評價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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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最高檢就《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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